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掩护生长资金储蓄项目
(一)申报项目必须切合国家及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掩护相关政策;
(二)知识产权具有争议、实验主体不明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申报单元肩负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延续支持和有配套要求的项目除外;
(五)项目申报单元近3年无严重失约纪录,谋划状态优异,财政制度健全,津贴类项目申报单元要求原则上在上一年度无亏损征象,昔时度新建企业除外;
(六)申请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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