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项目申请单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殊相助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本市高新手艺企业或者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具有项目实验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财政资金资助额的自筹经费。
项目申请单元应当接纳与相助单元团结申报的方式申报,而且统一年度只可以牵头肩负1个项目。其中,相助单元不得凌驾3家而且至少有1家应当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牵头单元或者课题肩负单元。
第七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还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经通过验收且未满3年,项目研究效果未举行工业化应用,切合本市科技创新及工业生长需求;
(二)相助单元中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肩负单元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效果或其使用权,研究效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申请单元与相助单元签署真实、有用、具有实质性在本市效果转化内容的相助协议;
(四)项目认真人应当是项目申请单元的全职研究人yuan,项目组成yuan应当包罗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组至少3名成yuan(其中至少1名项目认真人或者课题认真人),而且50%以上应当是本市(含深汕特殊相助区)单元的全职研究人yuan;
(五)项目申请单元、项目认真人和主要成yuan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本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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