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元应为在本市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企业。
2.申报单元应切合下列条件之一,若切合多项条件可同时申报:
(1)申报单元为研发/生产企业,持有到达支持尺度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研/上市品种;
(2)申报单元为条约生产组织(CMO)、条约研发生产组织(CDMO)平台企业,给药品、医疗器械提供委托生产服务(委托双方无控股关系且非统一现实控制人),2022年以来首ci生意营业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代累计履约金额(不含税)不低于1000万元;
(3)申报单元为生产企业,引进外洋在研或上市品种在京生产并形成销售,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代累计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2000万元。
二、支持方式和尺度
1.对2022年1月1日以来,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及以后阶段且确定在本市工业化的1类/2类药品和新冠治疗药物给予奖励。单个药品奖励金额最高不凌驾500万元。
2.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海内首仿、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勉励仿制药品目录》《国家欠缺药品清单》《国家临床必须易欠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新上市的本市注册药品,且确定在本市工业化的,给予最高不凌驾200万元奖励(统一品种差异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3.对2022年1月1日以来,进入国家和本市的创新医疗器械特殊/优先审查法式或在本市获批注册的应急审批/工信部揭榜挂帅入围医疗器械,且确定在本市工业化的给予奖励。单个医疗器械奖励金额最高不凌驾200万元。4.对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FDA、EMA、PMDA、WHO等权威国际机构注册,并在响应外洋市chang实现销售的海内注册上市创新药品(生物药、1类/2类化学药)和三类医疗器械,给予最高不凌驾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5.对条约生产组织(CMO)、条约研发生产组织(CDMO)平台企业为药品、医疗器械提供委托生产服务(委托双方无控股关系且非统一现实控制人),2022年首ci生意营业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代累计履约金额(不含税)不低于1000万元的,an累计履约金额的5%给予奖励。为本市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或本市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提供委托生产服务的企业,an累计履约金额的8%给予奖励。
6.对2020年以来引进外洋在研或上市品种在京生产并形成销售,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代累计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本市企业,an照销售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品种奖励金额不凌驾300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凌驾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