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重点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在北京市内的自力法人企业可就上一年度内开展的新手艺、新工艺、新产物研发运动项目,发生的研发用度可以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工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行业。
三、支持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九十五条划定,明确研究开发用度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手艺、新产物、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用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an照划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an照研究开发用度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an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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