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
1.企业申请认定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接纳先进手艺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yuan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试行)》中的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昔时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营业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昔时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营业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凭证境外单元与其签署的委托条约,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元提供《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试行)》中所划定的信息手艺外包服务(ITO)、手艺性营业流程外包服务(BPO)、手艺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商业类营业,而从上述境外单元取得的收入。 (泉源:《北京市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治理措施(2019年修订)》第四条)
2.切合条件的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商业统计监测治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an时报送数据。 (泉源:《北京市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治理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