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
(一)深圳市注册建设的企业;
(二) 申请企业应拥有优异的文化产物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谋划模式和谋划手段,且主营营业属于深圳市文化工业生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规模;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营业收入规模应到达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昔时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营业收入规模应到达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昔时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营业收入规模应到达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昔时总收入的60%以上,年现实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若是注册资源金大于200万元,或现实投资总额已到达300万元以上,而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效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挂号注册的企业。经认定后,若是企业自工商注册挂号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仍未到达本措施第四条第三项划定的条件,将作废gai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效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到达有关尺度,但其原创效果对我市文化工业生长有重大孝顺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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