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试行)》(详见 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接纳先进手艺或具 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yuan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四)从事《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试行)》中的 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昔时总收入的 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营业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昔时总 收入的 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营业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凭证境外单元 与其签署的委托条约,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元 提供《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试行)》中所划定的信息 手艺外包服务(ITO)、手艺性营业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手艺 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元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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