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治理规模的,且切合《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治理措施》第九条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治理措施》第九条要求
1. 广州市内注册的自力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yuan不少于5名; 其中具有创业、企业治理等履历或接受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人yuan不少于1名,具有投融资履历的人yuan不少于1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治理系统和孵化服务机制,并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3. 孵化chang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chang地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属租赁chang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用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chang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公共服务chang地面积不凌驾总面积的 20%。
4. 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相助设立不低于300 万元的孵化资金且现实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 企业数目不少于3 家。
5. 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能够提供细分工业领域的精准孵 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磨练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手艺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市级孵化器认定;专业型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 家,且统一工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颐魅占比不少于60%。
6. 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或拥有有用知识 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7. 上年度结业企业不少于1家或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以上(含)赛事中获得优胜奖的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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