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一)申报企业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殊相助区)工商注册挂号、具有自力法人资格;
(二)切合《中小企业划型尺度划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谋划异常名录或严重失约主体名单,提供的产物(服务)不属于国家榨取、限制或镌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清静(含网络清静、数据清静)、质量、情形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知足《暂行措施》划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尺度。
有用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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