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妄想和详细的研发项目,有牢靠的科研chang所、必须的仪器装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运动;
二是经母公司授权肩负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an相关划定实现互通互认。
(二)开放创新平台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生长妄想和预期效果;
二是有修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chang所;
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须的设施装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手艺、人才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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