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
手艺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谋划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民企业;
(二)其从事的营业应属于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
(三)企业近两年在收支口营业治理、财政治理、税收治理、外汇治理、海关治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从事《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接纳先进手艺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昔时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yuan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从事离岸服务外包营业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昔时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营业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凭证境外单元与其签署的委托条约,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元提供《手艺先进型服务营业认定规模(试行)》中所划定的信息手艺外包服务(ITO)、手艺性营业流程外包服务(BPO)、手艺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元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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