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手艺中心
第六条 省级企业手艺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凭证国家有关执法挂号设立、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自力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生长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手艺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海内或省内偕行业领先的手艺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手艺创新机制,企业手艺中心组织系统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手艺开发仪器装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手艺积累,重视前沿手艺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手艺创新运动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手艺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生长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有手艺水平高、实践履历富厚的手艺带头人,科技人yuan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生长人yuan数不少于20人;
(六)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设较稳固的相助关系,并能有用地开展产学研团结研究开发事情;
(七)已组建企业手艺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州市已开展企业手艺中心认定事情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州市级企业手艺中心。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阻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qing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羁系划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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