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一)切合《中小企业划型尺度划定》,具有自力法人资格;
(二)an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划定,项目申请单元应为注册挂号、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规模内的企业;
(三)企业未被列入谋划异常名录或严重失约主体名单,提供的产物(服务)不属于国家榨取、限制或镌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清静(含网络清静、数据清静)、质量、情形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须先申报并经评价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有用期内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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