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孵化器运营单元在厦门市注册,具有自力法人资格,财政自力核算;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chang地使用面积不少于7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租用chang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且剩余租期不少于36个月;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统一工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颐魅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四)已开展过针对在孵企业的创业培训、向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以及政策、执法、财政、投融资、企业治理、人力资源、市chang推广和加速生长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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