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企业应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非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挂号、具有自力法人资格,且切合《中小企业划型尺度划定》;
(二)申报企业应知足《梯度培育暂行措施》和《梯度培育实验细则》划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尺度;
(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谋划异常名录或严重失约主体名单,提供的产物(服务)不属于国家榨取、限制或镌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清静(含网络清静、数据清静)、质量、情形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树模企业不再推荐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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