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物评估认定
一、软件产物的开发、生产、销售、收支口等运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执法、规则和尺度。任何单元和小我私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收支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物:
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的;
含有盘算机病毒的;
可能:ε趟慊低城寰驳;
不切合我国软件尺度的;
含有执法、行政规则等榨取的内容的。
二、软件产物生产
软件产物生产单元所生产的软件产物应是本单元享有著作权或者经由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力人允许其生产的软件。
提供应用户的软件产物的外包装上,应标明gai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生产单元(入口单元)和单元地址。
提供应用户的软件产物(包罗入口的和在海内生产的外洋软件产物),应当配有完整的中文产物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物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手艺服务的单元、内容和方式。
三、软件产物文档
软件产物的开发文档内容和名堂应切合 GB/T 8567。
软件产物的产物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切合 GB/T 25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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